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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深入实施财政金融互动政策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0-08 14:21:26点击:600

信息摘要: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州级各金融机构: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实施财政金融互动政策的通知》(川办发〔2021〕51号),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激励作用,促进金融更好服务凉山实体经济和高质量跨越式发展,在严格执行落实省级奖补政策的基础上,经州政府同意,结合我州实际,现就深入实施财政金融互动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力支持金融业高质量发展

(一)支持建立健全金融服务体系。金融机构在凉山新设立二级分支机构和到州内各县(市)、乡(镇)设立分支机构的,对银行、证券机构,州级财政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补助;对保险机构,州级财政分别给予25万元、15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补助。

(二)支持做大信贷增量。实施银行机构年度贷款增量奖励,州级财政按州级银行机构年度贷款平均余额增量的0.1‰,单户更高不超过30万元予以奖补。鼓励银行持续提升存贷比。州级财政对存贷比连续3年增长的州级银行机构进行奖补,其中:贷款规模50亿元以下的,奖补年度比上年每增加1个百分点奖励1万元,单户更高不超过10万元;贷款规模50亿元以上的,奖补年度比上年每增加1个百分点奖励1.5万元,单户更高不超过15万元。

(三)支持金融示范区建设。根据人行成都分行和省地方金融工作局按年度对全省各县(市、区)金融生态环境和金融风险防范工作的评价结果,按县(市、区)年度地区生产总值(GDP)规模分组(200亿元以上、100亿元—200亿元、100亿元以下),州级财政对每组排名中进入全省前10名的县(市)牵头部门一次性给予5万元经费补助、进入全省前20名的县(市)牵头部门一次性给予3万元经费补助。鼓励争创省绿色金融改革创新、乡村振兴金融创新、普惠金融发展、金融教育等试点地区或示范区。州级财政对申报获批、省级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点地区、乡村振兴金融创新、普惠金融发展等金融示范区的州级或县(市)牵头部门分别一次性给予3万元、2万元工作经费补助;对建成、省级金融教育示范基地的州级银行机构分别一次性给予2万元、1万元经费补助。

(四)支持农村数字普惠金融发展。州级财政对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点加载为村级集体经济代办点、国库惠民服务平台且实现国债销售、现金服务暨反假货币工作站(提供面额调剂、残损券兑换、反假等多样性现金服务),取得人行凉山州中心支行授牌的,给予县级银行机构每点每项20元/年补助。支持县域农村地区移动支付便民工程建设,按活跃商户、新增绑卡用户量、场景建设等因素计算,州级财政对全州排名前3位的州级银行机构分别给予5万元、4万元、3万元奖励。

(五)支持地方征信平台建设。银行机构通过“天府信用通”平台引导企业、个体工商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市场主体注册成功并实现线上融资,州级财政对排名前3位的州级银行机构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支持加大重点领域、产业信贷投放

(六)支持绿色金融发展。州级财政按州级银行机构年度发放绿色贷款额的1‰、单户更高不超过10万元给予奖励。对申请碳减排票据再贴现(川碳快贴)的州级银行机构,州级财政按银行年度申请获批金额的1‰、单户更高不超过5万元给予奖励。对申请碳减排支持工具的州级银行机构,州级财政按单户企业年度申请获批贷款金额的1‰、更高不超过0.5万元给予银行一次性奖励。如果同一户企业在多家银行贷款均获批使用碳减排支持工具,则在此标准下按各家银行贷款金额的比例分摊给予奖励。

(七)支持制造业发展。对发放制造业贷款的州级银行机构进行排名,对制造业贷款年度新增贷款额排名全州前3位的,州级财政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

(八)支持降低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成本。对地方法人银行运用人民银行再贷款资金向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含农户)发放的低利率贷款(如“支小惠商贷”“助农振兴贷”等),按照贷款金额的1.5%给予一次性贴息,资金由省、州、县(市)财政共同承担。省级财政核定我州地方法人银行的贴息,应由州(县、市)承担部分,州级按1/3承担。

(九)支持跨境贸易发展。人行凉山州中心支行对州内银行为州内企业提供汇率避险服务的,对外汇衍生品签约额、外汇衍生品履约额、覆盖企业数量等进行综合排名;州内银行开展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的,对签约额、覆盖企业数量等进行综合排名;州内银行利用跨境金融服务平台优化外贸企业服务的,对平台利用效率、覆盖企业数量等进行综合排名;州级财政对上述全州综合排名前2位的州级银行机构分别给予1万元、0.5万元奖励。

三、大力促进直接融资发展

(十)支持创新债券融资方式。对实现债券和资产证券化融资(含在境外主要资本市场发债并调回四川使用)的我州非金融企业以及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州级财政给予发债主体50万元一次性费用补贴;对非成功实现债券融资的,州级财政给予发债主体20万元一次性费用补贴。对发行创新债券品种的,州级财政在上述标准上再另外给予发债主体10万元一次性费用补贴。

四、大力支持融资担保、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

(十一)支持做大融资担保增量。实施融资担保机构融资余额增量奖励,州级财政按州级各融资担保机构年平均融资余额增量的0.1‰,单户更高不超过30万元予以奖补。

(十二)支持融资担保降费。省级财政核定我州融资担保机构降费补贴、业务奖补,应由州(县、市)承担部分,州级按1/3承担。我州政策性农业担保机构,省级财政按照其他规定另行给予以奖代补、风险补贴和担保业务费补贴,州级财政不再重复安排。

(十三)支持发挥保险风险分散功能。实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各级财政对投保农户给予保费补贴,其中:中央财政补贴险种、中央财政以奖代补的地方优特农业产品保险险种,从2022年配费起,州(县、市)承担部分,州级按1/3承担。一般特色农业产品保险险种保费财政补贴,由县(市)财政先行拨付,州级财政按照县(市)财政实际拨款金额的20%给予财力补助。实施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保费收入增量奖励和高质量承保激励。州级财政对州级承保机构列入财政清算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含中央险种、中央财政以奖代补优特农险、一般特农险)比上年增量5‰以上的,予以奖补;新开展业务的州级承保机构,当年不予奖补。州级财政对开展新一轮农业保险承保的保险机构,完成年度承保任务的,次年每个机构给予3万元激励。支持州级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创新农业保险产品,经省农业保险工作小组认定的,州级财政对每个创新品种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鼓励保险机构创新开展“农业保险+”,对促成涉农贷款的保险机构,州级财政按照其促成涉农贷款额的0.3‰给予奖励,单户更高不超过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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