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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发布时间:2022-09-14 10:13:24点击:3855
河北丰宁,一男子在办理房贷时发现自己征信上莫名有一笔长达10年的逾期贷款,其多次和银行协商消除,银行则表示是男子自己签的合同,男子只好向法院起诉。
2021年12月,34岁的农民吴杰想要买套房,他算了算手里的积蓄,看了几处楼盘,又问了不少关于贷款的事情,几番考虑比较过后,吴杰最终和一家开发商签了合同。
接着吴杰到银行办理贷款,他原先信心满满,觉得自己的征信没问题,可是银行却给了他当头一棒,工作人员告诉吴杰,他的征信有问题,没有办法给他办理住房贷款。
吴杰心里一惊,他随即就在银行打印了个人信用报告。报告显示,吴杰在2008年8月向银行借款20000元,至今都没还。
吴杰找到工作人员,表示这个钱不是自己借的,希望银行把这条信息消除掉,给自己办理贷款。
银行则表示当初合同可是吴杰自己签的,借款20000元,期限为3年,借款用途为买牛,担保人为赵俊夫妇,合同上可都写得清清楚楚,吴杰没有按时还款自然就会产生不良征信记录,这个与银行无关。
当天晚些时候,吴杰接到赵俊的电话,对方表示这钱是自己借的,近期一定会把钱还上。吴杰气坏了,骂了赵俊一顿,让他快点把这个事给处理了,开发商那边还等着要钱。
2022年2月,赵俊将这笔借款本息共计59114.55元全部偿还完毕。
吴杰在此期间不停地找银行协商,让银行恢复自己的征信,银行只表示这都是吴杰的行为导致的。
2022年3月,由于贷款迟迟不下来,开发商那边的违约金已经积累到了5503元。
吴杰先是打电话给赵俊,让他把这笔钱给赔了,赵俊不乐意,说这是吴杰自己的事情。之后吴杰找银行,银行则说与自己无关。
1、吴杰无奈,只好向法院起诉,要求银行消除自己的不良征信,银行和赵俊赔偿给自己违约金550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以及鉴定费用8560.00元。
吴杰表示,银行的行为已经侵害了自己的名誉权,给自己造成了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自己多次找银行协商,银行一直不予理会,自己只好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
2、银行则辩称:合同是吴杰自己签的,合同签订后银行全额放款,合同成立且生效。吴杰存在不良征信是因为他不还钱,和银行没有关系,吴杰因此遭受的财产损失也和银行无关。至于名誉权问题,征信信息并不是对外公开的信息,并不会导致吴杰的名誉受损,因此并不会侵犯吴杰的名誉权。
银行向法院提交了借款申请书、借款审批记录、担保承诺书、担保协议、吴杰及赵俊夫妇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
3、赵俊原先在电话里说是自己借的,结果在法庭上赵俊却表示:这笔钱就是吴杰自己借的,借了之后吴杰把钱借给了自己,借款的实际使用人是自己,这点自己认。但是之后吴杰的征信和经济损失都和自己没有关系,自己和吴杰之间只有借款关系,没有侵权关系。
4、在诉讼过程中,吴杰申请对银行提交的合同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显示,合同上的签字都不是吴杰所签,无法确定指印是吴杰捺印形成。
5、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本案就涉及到了其中的信用。
合同不是吴杰本人所签,这说明银行存在过错,在办理贷款时没有尽到审核义务,在管理方面存在问题,由此导致了吴杰的征信存在不良记录,对吴杰的名誉造成了影响,因此银行行为侵犯了吴杰的名誉权。
6、吴杰提出的四点请求中,消除记录和鉴定费无疑是被支持的,这是应有之义,关键在于由此带来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该不该赔。
法院审理后认为:
根据鉴定结果来看,不足以认定吴杰对该笔贷款及利息应承担偿还责任,在此情况下,银行的行为导致吴杰个人信用受损,名誉权受到侵害,房款缴纳逾期产生违约金,因此银行因赔偿吴杰精神损害抚慰金,并支付违约金。
吴杰对于个人身份证有妥善保管的义务,不得出借给他人,丢失后应及时挂失或者登报公告。本案中吴杰没能证明其身份证曾经丢失或者被盗,而身份证是签订借款合同的必备证件,应为吴杰自身出借行为所致,因此其自身也存在过错。
7、法院最终判决,银行消除吴杰在征信系统里不良征信记录,银行支付吴杰鉴定费856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房款逾期违约金2751.50元(5503.00元×50%),共计13311.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