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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保险欺诈新办法,明日正式实施!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8-07 09:42:23点击:2085

信息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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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经3个多月的征求意见后,我国反保险欺诈工作再次迎来顶层设计的升级。

7月31日,金融监管总局正式发布《反保险欺诈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反保险欺诈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18〕24号)同时废止。

“近年来,保险欺诈团伙化、职业化、跨地区、跨机构案件渐趋增多。”金融监管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反保险欺诈指引》部分内容已不适应当前反欺诈工作需要。为此,金融监管总局起草了《办法》,强调顶层设计,加强统筹;突出反欺诈工作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强化科技赋能和大数据应用,推动大数据反欺诈工作新模式。

那么,《办法》新增了哪些重要内容?新时代新趋势下,做好反保险欺诈工作有哪些重点?


Q

什么是保险欺诈?

A

保险欺诈是指利用保险合同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主要包括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等。

近年来,保险欺诈案件层出不穷。仅以上海市为例,根据上海市公安局,今年以来,上海警方共侦破各类保险诈骗犯罪案件30余起,全链条摧毁骗保犯罪团伙10余个,抓获犯罪嫌疑人90余名,有力保障了保险企业的合法权益。

Q

新形势下保险反欺诈工作的目标是什么?

A

《办法》明确了反欺诈工作目标是建立“监管引领、机构为主、行业联防、各方协同”四位一体的工作体系,反欺诈体制机制基本健全,欺诈违法犯罪势头有效遏制,行业欺诈风险防范化解能力显著提升,消费者反欺诈意识明显增强。

Q

保险公司应该重点做哪些工作?

A

《办法》明确指出,保险机构应承担欺诈风险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欺诈风险管理制度和机制。

——新增了保险机构定期开展欺诈风险管理体系评价并向监管部门报告要求;

——新增了政策性保险欺诈风险管理的特别要求:开展农业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等由财政部门给予保险费补贴的险种,应单独就欺诈风险开展持续性评估,并根据结果合理制定欺诈风险管理措施。

——新增了强化核保端和理赔端风险信息核验要求,要提升理赔质效,不得拖延理赔、无理拒赔。

Q

如何合力建设反欺诈新模式?

A

“要建设行业内外协同推进的反欺诈工作模式。”金融监管总局上述负责人强调说。

在对外协作方面,《办法》涵盖了行刑衔接、案件移送与打击、行政部门监管协作、央地协同、跨境合作等。

具体来看,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办法》指出,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发现欺诈违法事实涉嫌犯罪的,应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相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并将案件移送书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涉嫌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与市场监管、司法行政、医疗保障等部门——

《办法》指出,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建立健全与市场监管、司法行政、医疗保障等部门的协作机制,在信息共享、通报会商、线索移送、交流互训、联合执法等方面开展合作。

与地方政府职能部门——

《办法》指出,加强与地方政府职能部门的协调联动,推动建立反欺诈常态化沟通机制,及时通报重要监管信息、重点风险线索和重大专项行动,加强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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