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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发布时间:2026-05-25 10:29:56点击:40
在个人信贷监管日益趋严的背景下,部分具有购车需求但因征信瑕疵无法获得贷款的消费者,选择通过“借名买车”的方式,委托信用良好的第三人代为签订购车合同、办理抵押贷款并按期还贷。当实际用车人(委托人)断供失联时,名义购车人(受托人)为避免自身征信受损而垫付的贷款本息,能否依据委托合同关系向委托人追偿?
基本案情
(网图侵删)
2023年12月,丁某因个人征信存在不良记录,无法以自身名义办理车辆抵押贷款,遂委托徐某代为购买车辆并办理相关贷款手续。2024年1月,徐某依丁某指示,以自己名义购入小鹏汽车P7一台,并与某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汽车抵押贷款合同》,贷款本金为133000元,贷款期限36个月,年利率15.88%,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本息(每期约4700元)。双方口头约定,案涉车辆由丁某实际占有、使用,丁某每月向徐某转账支付当期车贷本息。
合同履行初期,丁某基本能按期转账。但自2024年8月起,丁某开始无故拖欠还款,随后彻底停止转账并失联。为避免贷款逾期导致个人征信受损及产生违约罚息,徐某不得不自行向金融机构垫付后续车贷。截至2025年6月,徐某累计偿还车贷本息共计79219元,扣除丁某此前已支付的35137元,徐某实际产生垫付损失44082元。此外,车辆使用期间产生的违章罚款1000元,徐某尚未实际缴纳。
徐某多次催要垫付款项无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丁某支付其垫付的车贷本息(含已垫付及未来预期部分)及赔偿车辆违章罚款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