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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换贷款合规吗?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7-10 13:59:43点击:2646

信息摘要:

近年来,受宏观经济下行、疫情反复冲击等影响,企业有效信贷需求明显不足。在同业竞争激烈、优质资产难寻的背景下,置换他行贷款成为了信贷营销的一个重点方向,也是信贷实践中常见的一个业务场景。另一方面“置换贷款”这一用途又具有不易监管、空转套利等违规风险,属于监管检查的重点。

本文结合相关监管制度、处罚案例对置换贷款的合规性、常见业务场景、操作要点等进行讨论、分析。


本文纲要

一、“置换贷款”的定义及特点

二、“置换贷款”用途是否合规?

三、哪些置换贷款不能做

四、业务实践中置换贷款的主要应用场景

五、各种置换贷款应用场景的合规要求如何把握?


一、“置换贷款”的定义及特点


置换贷款是指新发放一笔贷款偿还已经存在的一笔债务,与通常流动资金贷款用途支付“应付账款”等日常经营形成的欠款不同,置换贷款偿还的是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及其他应付账款等非经营形成的供应链条中的欠款。

在银行传统的授信产品种类中,并没有“置换贷款”这个名词及业务品种,置换贷款主要是从贷款用途的角度对贷款进行的描述。

置换贷款交易结构主要有两种形式:


  • 一种是一家银行放贷给企业,企业再用这笔贷款资金偿还他行贷款。简单来说就是从一家银行借钱偿还另一家银行的贷款

  • 另一种是一家银行放贷给企业,企业再用这笔贷款资金偿还股东或关联方借款。

两种模式都可能会出现多层贷款置换情形(即原始贷款经历多次贷款置换)。


置换贷款有以下基本特点:


  1. 不增加整体风险敞口,置换后整体债务余额不变;

  2. 贷款资金封闭运行,直接用于置换存量贷款及借款,不直接参与企业经营循环;

  3. 延长贷款期限,通过贷款置换变相延长了贷款期限;

  4. 用途不易核实,置换贷款须对存量已经形成债务穿透核实,因存量债务一般为他行贷款,核实难度较大;

  5. 虚构用途的风险较大。股东及关联方借款中债权债务关系是否存在、已经存在的是否结清核实难度较大。实践中,通过股东借款虚构贷款用途骗贷的情形较多。

二、“置换贷款”用途是否合规?


笼统地谈“置换贷款”用途是否合规,难以得出准确的结论,毕竟置换涉及的业务情形太多。之所以提出这个问题,就是想弄清楚:监管层面是否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

事实上目前,在监管层面的制度中,没有明确对“置换贷款”这一用途进行定义及规范,也无相关明确的禁止性规定。相关的制度规定为2017年3月《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银行业“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专项治理的通知》中,明确将违规贷款置换视为“资金空转”,具体规定如下:

“(一)信贷“空转”。是否存在以本行表内表外融资违规置换他行表内表外融资等方式,用于企业举新债还旧债,资金未被真正用于生产经营的现象”。

此文件将违规置换定义为资金空转,进而认定为违规,主要违规表现是资金未被真正用于生产经营的现象。但如果原贷款用于企业生产经营了,则以新贷款替换旧贷款的置换,应该就不属于资金空转。

将“空转”定义为违规置换,根据对该文件的理解,置换贷款重点要对原贷款用途进行穿透性核查,确保拟置换的原贷款资金用于企业生产经营。



三、哪些置换贷款不能做

1.流贷不能置换固贷


流贷置换固贷,是指以新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去置换原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固定资产贷款

流动资金贷款与固定资产贷款属于不同的业务品种,两者用途截然不同。根据《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以流动资金贷款置换固定资产贷款属于典型的“流贷固用”,因此此类业务不合规。

此类违规问题处罚案例较多,最新的处罚案案例,为2022年7月15日浙江银监局对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做出的处罚(金银保监罚决字〔2022〕13号),违规事实(案由)描述为“流动资金贷款违规用于固定资产投资”。

对该类违规行为拓展理解可知,置换前后业务品种须保持一致。以前为流动资金贷款的,置换后仍为流动资金贷款;以前为固定资产贷款的,置换后仍为固定资产贷款;以前为房地产的,置换后仍为房地产开发贷款。不能改变置换贷款的业务品种,否则不合规。


2.置换股东借款时不能置换原用作项目资本金(特别是用于缴纳土地出让金)的贷款


置换股东借款,是指股东前期向借款人出借资金用于生产经营周转或项目建设,现申请以贷款资金偿还前期的股东借款。股东借款用途主要有以下几类:


  • 一是用于企业日常经营周转;

  • 二是用于项目建设的启动资金,通常用于缴纳土地出让金等前期费用;

  • 三是用于项目资本金在银行取得固定资产贷款

  • 四是用于项目后续建设,即扣除资本金部分的资金需求。


置换股东借款如用于生产经营,则穿透核实合规且债权债务真实存在即可。如置换的股东借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则只能用于置换固定资产贷款本身可以承接的部分,如果是贷款本身不能承接的,如用于项目资本金或者缴纳土地出让金的股东借款,则不能承接置换。

这种违规情形在置换股东借款时较为常见,也是监管及处罚的重点。2021年12月28日,厦门银监局对光大银行厦门分行因为违规置换股东前期投入的土地款进行了处罚(厦银保监罚决字〔2021〕46号),违规事实(案由)描述为“地产开发贷款被挪用于归还股东借款,实际置换前期投入的土地款”。


3.不能置换已经形成逾期的贷款


置换已经形成逾期的贷款,是指拟置换的贷款已经逾期或欠息,仍发放新贷款置换。已经逾期的贷款证明客户已经是高风险,此时发放贷款置换就会违规。

处罚案例:陕银保监罚决字第〔2019〕3号,中国进出口银行陕西分行因“向高风险客户违规发放贷款并置换他行大额逾期贷款”被监管处罚50万元。


4.原贷款不合规的贷款不能置换


如原贷款已经被监管认定为不合规,或虽未被认定为不合规,但穿透审核其贷款用途不合规的,不能置换。


5.不能置换银承垫款


置换银承垫款是指新发放银行贷款偿还已经形成垫款的银行承兑汇票。不能以贷款资金偿还银承垫款监管是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的,因此该业务类型不合规。

主要监管依据如下:2016年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颁布的银发〔2016〕126号文件《关于加强票据业务监管促进票据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第三条第四款规定“银行不得利用贴现资金借新还旧,调节信贷质量指标;不得发放贷款偿还银承垫款,掩盖不良资产”。


6.不能以贷收息


以贷收息,是指在存量贷款已经欠息的情况下,以新增贷款偿还欠息。以贷收息被认为违规的主要原因为掩盖不良。

处罚案例如下:池银保监罚决字第〔2018〕14号,安徽青阳农村商业银行因“以贷收息”被监管处罚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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