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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发布时间:2023-09-06 14:04:31点击:2310
监管关于融资项目合规要件的规定
1.最早对项目授信要件进行规范的是《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客户未按规定取得以下有效批准文件之一的,或虽然取得,但属于化整为零、越权或变相越权和超授权批准的,商业银行不得提供授信:①项目批准文件;②环保批准文件;③土地批准文件;④其他按规定需具备的批准文件。”。该文件中列举了“项目批准文件、环保批准文件、土地批准文件”。
2.《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贷款人受理的固定资产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项目符合的产业、土地、环保等相关政策,并按规定履行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合法管理程序。”
履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合法管理程序即项目批准手续,因此,《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较《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的要求增加“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要求。
3.《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第五条规定“贷款人提供项目融资的项目,应当符合产业、土地、环保和投资管理等相关政策。”
该规定与《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的规定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