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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朋友名义贷款买车,友情破裂后打起官司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2-12 14:39:49点击:2727

信息摘要:

周某借朋友龚某的名义贷款买车,二人分别是行驶证登记的"名义车主"和占有使用车辆的"实际车主"。后双方关系恶化,周某欲提前还清贷款,将车辆过户到自己名下,可龚某怠于配合。那车子到底归谁呢?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太仓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纠纷案件。

周某与龚某原为好友,2019 年 6 月,周某准备购买奥迪轿车一辆,因当时其刚成年无固定工作,无法向银行贷款,便与陪其一起看车的龚某协商,借用龚某的名义贷款买车。购车后,该车辆便登记在龚某名下,但由周某实际占有使用。后来,双方关系恶化,周某想要提前还清贷款,将车辆过户到自己名下。因龚某怠于配合,周某便诉至法院。

经审理认为,机动车本身系动产,一般车辆交付时,买方即取得所有权,但同时机动车又是特殊动产,车辆管理部门的权属登记具有对外的公示对抗效力。因此,在确认案涉车辆所有权前,首先应从善意第三人权利保护角度,审查该车辆作为登记在龚某名下的财产,是否涉及相应担保、查封或诉讼等。对此,法院经过调查认定,在周某将剩余车贷还清并由银行出具结清证明的情况下,案涉车辆在判决前已无相应权利负担和纠纷,不涉及善意第三人权利保护问题。案涉车辆目前仍登记在龚某名下,但从周某提交的原、微信聊天记录以及相关支付凭证等证据来看,该车辆的首付款、贷款、保险、保养等均由周某实际支出,可以证明其与龚某之间系借名购车,周某是实际的车辆所有权人,龚某仅系"名义车主"。最终,法院判决确认案涉车辆为周某所有,龚某配合将案涉车辆过户登记至名下。

承办法官表示,一般情形下,动产以交付、占有作为确定所有权的依据,但对于需要登记的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而言,其在登记部门的相应权属登记具有对外的公示公信效力,如不特定的善意第三人基于对车辆登记的信赖,而与"名义车主"进行了车辆买卖、抵押等交易,一旦发生纠纷,则首先应考虑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法官提醒,本案中,实际支出购车首付款、贷款并占有使用车辆,但却将车辆登记在名下,存在极大的风险隐患,一旦以该车辆作为其名下财产向第三人设定抵押等,将面临较难的维权困境。因此,借名购车、购房等行为风险极大,务须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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